⒈ 簡稱“行為能力”。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,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、變更或消滅的資格。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:有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、無行為能力。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