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資格和功勞。
引《舊唐書·職官志二》:“審其功能,而定其留放,所以録才藝、備軍國、辨虛冒、敍勳勞也。然後據其資勞,量為注擬。”陳夔龍 《夢蕉亭雜記》卷一:“餘在部當差,積資勞充職方司總辦,親友均以道府相期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