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對重罪施以輕刑,則罪犯無所畏懼,其結果將導致不斷用刑。
⒈ 謂對重罪施以輕刑,則罪犯無所畏懼,其結果將導致不斷用刑。參見“以刑去刑”。
引《商君書·靳令》:“罪重刑輕,刑至事生,此謂以刑致刑,其國必削。”《商君書·去強》:“以刑致刑,國亂。”《韓非子·飭令》:“罪重而刑輕,刑輕則事生,此謂以刑致刑,其國必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