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百姓的田產。
引《宋史·王次翁傳》:“次翁 檄取屬邑丁籍,視民產高下以為所輸多寡之數,約期受輸,不擾而集。”明 顧起元 《客座贅語·條編始末》:“初, 洪武 十八年,恩詔 應天 五府州為興王之地,民產免租,官產減租之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