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判定案: 定~。
犯人的供詞
拷治榜掠,無所得讞。——清· 嚴有禧《漱華隨筆·姜熊獄》
案件
[定國] 冬月請治讞,飲酒益精明。——《漢書》
又如:讞牘(判案的案卷)
同本義
主讞者。——清· 方苞《獄中雜記》
主讞者亦各罷去
又如:讞詞(結案定罪的文書);讞治(審理案件);讞平(審議,平議刑獄);讞事(審理案件);讞囚(審訊犯人);讞案(審理定案)
將案情上報;請示
若州郡縣所不能決者,讞之廷尉。——《晉書·姚興載記》
又如:讞奏(將案情向朝廷上報或請示);讞文(向上司申報的議刑公文)
(形聲。從言,獻聲。本義:審判定罪)
判明
向使刺讞其誠偽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。——《駁復仇議》
【廣韻】【集韻】【韻會】【正韻】魚列切,音孼。議罪也。評獄也。【禮·文王世子】獄成,有司讞於公。【疏】言白也。【註】議也。【前漢·景帝紀】諸獄疑若,雖文致於法,而於人心不厭者,輒讞之。【師古註】讞,平議也。【後漢·斐楷傳】州郡翫習,欲避請讞之煩。【註】廣雅曰:讞,疑也。謂罪有疑者,讞於廷尉也。【宋史·選舉志】司馬光奏設十科舉士,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。 又【廣韻】魚蹇切【集韻】【韻會】語蹇切。孼上聲。又【集韻】魚戰切【韻會】疑戰切【正韻】倪甸切,音彥。義同。 【正韻】俗作讞。